公产房遗赠引纠纷哪些人可能申请过户(公产房过户流程房继承政策)
一、公产房遗赠引纠纷什么人可能申请过户
案情简介:公产房遗赠引纠纷
李*姨的父亲李*爷承租本市和平区一套公产房屋,1970年与冯*奶再婚,李*爷病故后承租人变更为冯*奶。2010年5月,冯*奶去世,公产房承租人始终没有变更。李*爷病故后,冯*奶曾经再婚,后来老伴也去世。冯*奶生活无依,加之因琐事和李*姨产生分歧,便与李*爷的侄子签署《遗赠扶养协议》,表示只要侄子尽到赡养义务,老太太死后全部个人财产赠给他。但李*姨认为,继母去世后房子应过户到她名下,双方协商未果,李*姨便委托律师起诉堂弟。
李*姨认为,二老婚后已和她形成扶养关系,法律规定有权过户房屋。堂弟则辩称,李*姨与继母多年不来往,表明她已明确表示解除继母女关系。庭审中,和平区人民法院查明:冯*奶生前确有《遗赠扶养协议》,且经过公证。其内容约定,只要侄子愿对她尽扶养职责,生养死葬,“死后属个人财产全部赠与,别人无权干涉。”
法院审理:侄子不属于申请过户范围之列
法院认为,协议约定冯*奶将“个人财物全部赠与”,但涉讼房屋为公产,故不能处分。同时,按照《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》,被告作为承租人的侄子不属于申请过户范围之列;而原告作为承租人女儿,符合申请过户条件。被告称二人没形成真实扶养关系并已解除继母女关系,无证据证实,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。和平法院一审判决,确认李*姨为涉讼房屋的承租人。
律师说法:哪些人可以申请公产房过户
《继承法》规定,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具有真实的扶养关系,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。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《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》规定,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,承租人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,且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,因此,侄子不在申请范围之列。
二、离婚时公产房如何分割
(一)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,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、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,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:
1、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,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;
2、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,离婚时,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;
3、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,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;
4、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;
5、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,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;
6、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;
7、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,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,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;
8、双方均租有公房,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;
9、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。”
(二)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,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:
1、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;
2、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,照顾女方;
3、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;
4、照顾无过错一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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