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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婚姻公证(婚姻公证有效期多久)

三六九律师网 2025-02-17



  事实婚姻公证

  依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,事实婚姻关系并不是属于可以公证的事项,所以是不能办理公证的,事实婚姻是按同居关系处理。

事实婚姻公证(婚姻公证有效期多久)

  相关法律规定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

 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:

  (一)合同;

  (二)继承;

  (三)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;

  (四)财产分割;

  (五)招标投标、拍卖;

  (六)婚姻状况、亲属关系、收养关系;

  (七)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经历、学历、学位、职务、职称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;

  (八)公司章程;

  (九)保全证据;

  (十)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,文书的副本、影印本与原本相符;

  (十一)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。

 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,有关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。

  认定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方法

  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,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:

  1、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,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。如,1994年1月1 日王-男与周-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的成立要件。2006年4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,要求离婚的,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,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。

  2、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后,男女双方同居的,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属于同居关系;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应当补办婚姻登记,不予补办的,属于同居关系。如,夏-男和侯-女于1994年2月2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而且也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,2006年4月1 日,起诉离婚的,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,补办后才能按照离婚来处理,如果不补办的,属于同居关系。当事人尽起诉要求关系,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。

  3、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,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,属于同居关系。如,毛-男和刘女于 1990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,但是到1994年2月1日,毛女还不到结婚年龄,只是到了1994年2月2日才到结婚年龄。2006年4月1日,双方起诉离婚的,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,如果不补办,就是同居关系。

 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,依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,事实婚姻关系并不是属于可以公证的事项,所以是不能办理公证的,事实婚姻是按同居关系处理。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,欢迎到三六九律师网www.szgzfz.cn进行法律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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